依然需要偿还。
如当事人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并以此进行定罪量刑,这只是他所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体现。
但是,仅凭此项成果,并不足以表明他可以豁免应负的民事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说明,若在信用卡诈骗案中存在未偿债务问题,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若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及要求追缴或责令退赔,那么作为债权人身份的发卡银行亦有权力自行提起民事诉讼,向当事人追讨信用卡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阐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因身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或是财物遭犯罪分子毁损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
然而,当受害人已故或失去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人才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至于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寻求救济赔偿,主张精神损失的事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指出,当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时,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此外,该事件在追缴和退赔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态度,将可视为量刑过程中的重要参考因素。《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