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近期正式施行,其中着重强调了医疗损害责任机制。
在此过程中,特别需要谨记以下几点重点:
1.若发现医务人员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均有权要求所在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义务;
2.然而,医疗机构仍享有三大法定免责事由,即患者未能积极配合治疗、尽全力抢救生命垂危者以及因当时医疗技术和水平所限导致无法避免的后果。
除此以外,受害患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如不能充分证实则由医疗机构免于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下列情况均可被视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一)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具体规定;
(二)有意隐瞒或拒不提供与发生争议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虚假篡改甚至销毁相关病历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