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不能及时按照合约规定履行其对应债权人所负有的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如果他亦未通过起诉或仲裁等法律手段向违约方要求顺位索回已经具备金钱给付性质的到期债权,最终导致了债权人希望得到满足的到期债权无法得以实现,即可断定该债务人构成了对于债务债权实现的怠慢对待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