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离婚后存在以下诸种状况下,只要父母任何一方便能提出需求变更抚养权以获得子女抚养关系,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支持这一请求:
首先,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单方面由于罹患严重疾病或是因为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自身无法继续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责任;
其次,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践行其身为父母的职责或是常年实施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说他们与子女共处的环境对于孩子的身心发展确实构成了负面影响;
再次,若子女已经年满八岁,基于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且该方也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
最后,如有其他充足且合理的理由需要进行抚养权的变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