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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实践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常见实践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3-29 13:00:05 已帮助9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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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实践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一)定金协议。
我们通常把这种形式的协议称之为定金合同
在此类型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在签署主合同之前拟定一份附加条款,其中规定一方需向另一方预付一笔笔数量的资金,以便在后续履行债务过程中,原先收取定金的一方能够根据合同约定奉还这部分资金或是将其作为部分价格额来偿清。
(二)保管合同
除了前面提到的定金合同之外,还有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合同形式是保管合同,也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托管合同或寄存合同。
它的基本含义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共识,规定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由其进行保管的合约关系。
具体来讲,物品的实际持有人我们可以称之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委托人,而他负责保管的物品则被称作保管物,或者是寄托物;
而对存放物品的那一方,我们尊称其为存上方,或者叫他们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这种由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被划分为实践合同的一类。
这意味着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协议并不足以构建完整的合同关系,立体层面的交付行动同样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在贷款人提供借款的那一刻起,这份合同才正式生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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