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判断信用卡消费是否被视为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乃是至关重要之标准。
若在既定事实前提下,此等消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则理应将其归类为夫妻双方所共负之债务。
在此种假设情形之下,另一方亦应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担相应之责任。
反之,如有关消费并非用于家庭共有生活所需,则另一方无需对此债务承担法律上之责任。
其次,关于主张某项信用卡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所须承受之举证责任问题:
当存在明确真实且完整的消费记录、持有相关原件证据、以及消费源自该信用卡时,如所提供之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条件,即可充分证明该笔信用卡债务应归属为夫妻共同债务。
鉴于多元化消费模式日新月异,各当事方均需持续关注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资料,否则可能面临举证不足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