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可能遭受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作出最长拘留期限为14日的决定,若情况特殊还可延长一至三日。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所决定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实际上为17天。
同时,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区域实施拘禁、抓捕等行动时,应当向被拘禁或被逮捕人士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进行通报,而被拘禁及逮捕人士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