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两者之间的差异及其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前者适用的范围涵盖更为广泛,包括行政机关以及其下属公务人员、被许可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单方或多方过失等情况;
而后者的应用则相对较为局限,只涉及到当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托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经由国家相关部门修正或者废止,或者是准许做出行政许可所依托的客观状况产生了严重且巨大的改变这两种特定情况。
其次,两者对于时间效力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当行政许可得到撤回后,该行政许可的效应将会即刻失效,失去追溯效力;
然而,若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加以撤销,那么从被撤销的那一刻起,该行政许可便不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