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纷争,可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交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与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如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之处理决策存疑,享有权利在接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