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所有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均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追缴或要求退回赔偿,并对受害者的合法财产进行及时归还;
2、对于违禁物品以及专为犯罪活动而提供的个人财产,则应该依法予以没收。
在进行此类财物的没收时,不论是没收的财物还是罚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上交国家财政,不容许私自挪用或擅自处理;
3、缓刑作为一项附加条款的特殊法律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对实际执行的刑罚(主要是主刑)进行执行的一种制度。
若被判定为缓刑罪犯,仍需服从缓刑的相关安排与规定,并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部门的持续监管和教育,一旦顺利通过考验期且无任何越轨违规行为发生,则原判刑罚将不再予以执行。
4、对于被判定终生监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能满足如下条件,即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有着真诚的悔过意愿、社会危害性极低且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等诸项条件,即可被依法适用缓刑:
如属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之未成年人、处于孕期及哺乳期的女性以及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老人等,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缓刑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