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倘若女方因为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而决定提出离婚申请,那么这一请求是完全能够得到认可并被视为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常情况下,法院所作出的判断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往往会依据双方婚姻关系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其感情是否真实破裂来作为评估判断的主要标准。
当男女任何一方对于这段婚姻感到失望或者不满,想要结束这段关系时,他们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或机构寻求咨询和帮助,也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递交离婚讼诉请求。
在针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首先对被告方进行调解工作;
如果经过调解后发现这些矛盾无法化解,即证明感情确实已经严重破裂,那么就应当予以批准结束这段夫妻关系。
以下便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所确定的几种允许法院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
(一)存在双重婚姻关系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保持着不正当的同居行为;
(二)在婚姻生活中存在持续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现象;
(三)存在反复重犯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无法改正;
(四)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谐,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五)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特殊情况。
另外,当其中一方被宣告失去联系时,另一方若决定提出离婚诉讼,那么这类案件同样应当得到法院的批准和许可,从而结束这段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