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文本如下: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简而言之即是指在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係并处于持续状态期间,夫妻俩所皆共享的财物总和。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的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下列各类财产,均可视为属于彼此之间的共有财产,并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及处置权:
首先,根据日常薪酬制度获取的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其次,因生产、经營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收益;
再者,源于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权益性收益;
另外,无论是继承抑或是受赠而来的财物,但除却该法典规则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项明确排除在外的部分外;
最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类别以外的,应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