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欺诈的
违法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将同一房地产进行分部分割并分别出售;
与其
代理商或中间人暗地勾结;
蓄意隐匿地产所有权的实际主体,以及存在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潜在主体身份;
在未经授权和批准的情况下出售商品房以获取不当收益;
采用
价格欺诈手段哄骗
消费者做出不公正的选择;
在同一套住房上进行两次买卖交易;
非法转让受到某种限制的物业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