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考察行为的具体方式及其手段的选择情况。
在确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阶段时,需要认真分析行为人采取了何种暴力、恐吓等强制性手段,以及其采取的是否为公开或有组织的行动等因素。
其次,关注该行为给社会带来的直接伤害及间接的负面影响。
直接伤害即行为直接导致的对外界的损害;
而间接影响则代表着行为对社会产生的消极作用或者由之引发的其他损害。
行为人是否引起受害者自杀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或私人财物的重大损失,以及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等等,均是评价情节严重与否的关键要素。
再者,考虑到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与地点环境。
尤其需注意的是,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与地点发生,将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社会效应。
白天在公共场合进行类似的滋事活动无疑会比夜晚在荒凉处进行此类行为更具破坏力。
最后,分析行为人和其之前的一贯表现。
这主要用来度量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规模大小,直接影响到他们改造过程中的难度。
是否有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的历史记录也是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另一个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