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信用卡的借款事项,对于个人而言,并未提供该项权利去申请破产保护。
在此情况下,银行也有权力对您进行合法的追讨和起诉要求您偿还债务。
第一种可能是,当银行选择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时,法院将会在接收到相关诉讼材料之日起的七天之内来决定是否正式受理此案。
另一种可能是,假如您拖欠的款项总额达到一万元,且在银行两次通知并催促之后,若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那么这将被视为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承担法律上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当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调查之后,通常需要经过大约四个月左右的一段时间,然后检察院就会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愿意偿还的持卡者,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针对以下情形,应该被视作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道自己缺乏还款能力但却还大量透支,最终达到无法偿还的地步;
(二)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资金,直到最终无法偿付为止;
(三)透支之后躲藏起来、更改通信方式,试图逃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四)企图抽取、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债务偿还;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活动;
(六)其他行为无法准确定义,但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性质,并且拒绝偿还。《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