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即将期满之际,如若未逾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所明定的土地承包时限限制,则可以继续签署新的承包协议;
反之,若已经达到或超出了政府所制定的期间,则该项权利将不再予以延续。
具体而言,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期限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应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长达七十年;
而林地的承包期限则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不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