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协议方选择以房产置换房产的解决办法时,则需考虑到补足相应的差额。
反过来看,若选定法定货币补偿,则无需额外支付任何差额款项。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循“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进行结算处理,实际上就是计算被拆除房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和调换房产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做到公正、公开地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首先,由拆迁方依据被拆迁方的房产评估价格向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然后,接下来被拆迁方需要根据市场价值向拆迁方购置所提供的产权置换房产。
关于房屋产权置换差额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拆迁方首先根据被拆迁方房产的评估价格向其支付补偿费用,随后被拆迁方再凭借自身的研究能力,依照市场价值向拆迁方购买所提供的产权置换房产;
其次,产权置换的面积将根据所要拆除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来进行计算;
再次,综合城市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实践来看,房产置换差额的结算依据主要是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产权置换房屋的市场价的差额。
最后,对于采取房屋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案例来说,产权置换的差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减去所要置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
总而言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三种形式。
值得一提的是,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若要拆除的话,将无法进行产权置换,而只能由拆迁方给予货币补偿,从而实现合理公正且公开透明的资产量化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