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院裁定判处被告人实刑,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法被看守所接收关押,那么这便需要由本案件的办理机关来负责相应的强制措施的转变安排。
当看守所接收到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员,他们将会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办案机关提供由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有关于此人身体检查状况的报告以及相关法律文本等材料。
如果这些材料显示这个人并不满足收监条件,那么看守所将会坚决的拒绝此名嫌疑人的收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