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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法律上如何认定

在法律层面上,专业律师对此给出了深入浅出的解析。
其中关于要约和承诺的关键性区别在于:
首先,这两者的概念性质有所不同,要约是指发出希望与他人签署合同的明确意愿的表达,而承诺则是接受要约方对前者表达的立即同意;
其次,这两种行为的实施者也各不相同,发出要约的人被称为要约人,提出承诺的人则为接受要约方。
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当事人所申请签订的合同,既可采用倡议、承诺这种典型的方式来达成协议,还可考虑使用其他特殊或创新手段来完成此任务。
同时参照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表述来看,要约作为一种表达希望与他人签署合同的明确意愿的行为,需要具备以下两个重要条件:
首先,要约的内容必须足够具体且具有确定性;
其次,要约中应表明经受要约方的明确回应后,发出要约方将受到该意愿的约束。
最后需关注的是第四百七十九条:
以承诺的形式来通过鲜明地传达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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