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待债务清偿期间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长度须依据有关各方在缔结担保合同时的具体协定来确定。
若无特殊规定或各方的条款不明晰,则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有效期为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