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该经理涉及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活动,从而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将毫不犹豫地判定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而必须对其实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事实证明该经理对于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并不知情且未参与其中,那么他/她便不能被视为犯罪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相关条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者须接受法律制裁,处罚方式包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
如情节严重,则需面临最高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以及同样的罚金惩罚;
如涉及金额特别重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况,则要面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的严厉处罚。
倘若单位参与犯下上述罪行,我们会要求单位缴纳罚金,并且对单位里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者以及其他直接参与者进行同等程度的处罚。
在两种情况中,只要能在起诉之前积极地退还赃款,尽量减少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则可以得到从轻甚至减轻的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