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形之下,行政诉求可依法通过口头方式提出。
倘若当事人在撰写标准正式的行政起诉书过程中遇到实际困难,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情况是允许以口头形式进行起诉的。
然而,必须经过法院严格审查,确保符合口头起诉所要求的法定条件之后,方可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如详细笔录记录、正式出具书面凭证以及将此结果告知相应的对方当事人等步骤来实现这一目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