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在
民法理论等相关领域中,
代位继承通常被视为与本位
继承相对而言的概念,也称为间接继承。
简单来说,当被
继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继承人离世或者被法律宣告为已经死亡时,该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下属
直系亲戚将会取代他生前所享有的继承序列,接手并继承原本属于该被继承人子女的那部分应有遗产份额的这一继承方式,就是我们所说的代位继承。
规律性要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代位继承这种做法必须要严格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规定:
第一点是被代位人必须要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其次,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属于前者,就一定得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本人;
再者,被推举出来进行代位继承的那个人或是这些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下属直系亲缘关系成员;
再然后,被代位人在生前必须是拥有
继承权的人才行;
最后一个条件,即代位继承只能应用到
法定继承这里,既不能涉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继承方式,也不能跨越任何合法界限去侵犯他人的权益。
至于是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代位继承总是按照所有的法定继承继承人来计算,不论他们的数量有多还是少,原则上都只能得到被代位继承人有权分得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