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实施的征税与征用措施,是国家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这一目的,对原本由个人或团体所有的财产之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益进行的强制取回的法律行动。
与之相对应,征用则体现为国家依法对私人或群体所属的财产的使用权进行强制取得的法律行动。
从法律效应的角度来看,尽管征收与征用在本质上都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但它们所造成的法律影响却大相径庭。
征收主要导致私人或群体财产所有权的变更;
至于征用,它更多地表现为私人或群体财产使用权的转变。
此外,我们还要关注到补救措施层面的差别。
在征用过程中,因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若未造成物品的损坏或损失,只需原物奉还即可;
然而,倘若产生了损坏或损失的后果,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相比之下,在征收的前提下,由于所有权已经完成变更,所以并不涉及财产返还的问题,反而需要依据法定的标准向被征收者提供补偿。
在适用条件这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征用通常应用于临时性且高度紧张的突发状况中,例如大坝抢险、自然灾害救援以及战争等情况。
但是,征用并不一定要求在非常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使用,只要是符合公共利益所需并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的,都可以被视为合法的征用。
最后,关于适用对象,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征收仅适用于不动产权属;
而征用的范围则包括不动产物权和动产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