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政务处分可能获得酌情减轻或豁免:
首先,如果相关公职人员所犯违法行为情节中所涉及到的情节较轻,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这些公职人员可能会接受一系列严肃的谈话和教育警示,或者被命令进行详细的检查或者给予严格的警示,从而豁免或者减少政务处分的执行。
其次,如果这些公职人员由于个人对事情的理解不足或者受他人幕后操纵导致被裹挟或者受到威胁,被迫参与了非法活动。
因此,尽管他们的行为确实违法违规了,但如果经过严厉的批评教育之后,能够明显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深表悔过之意,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获得减轻、豁免或者完全避免实施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