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是否构成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时,需要结合被教唆者是否具备完全认知行为后果的能力以及选择自杀方式是否会涉及相关法律权益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具体而言,一方面,若被教唆者对于自杀行动持有充分理解并且选择的方式不会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国家利益、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便可以排除犯罪嫌疑;
另一方面,倘若被教唆者对自杀行为具备完备的理解力,但其自杀行为却侵犯到了其他法律权益,由于自杀者已经离世并无法追究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只能由教唆者独自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同时需依据所涉及的权益类型以及刑法规定予以明确责任;
最后,如果教唆对象为尚未能够全面理解自身行为含义的无识别能力者,例如精神病患者或未满法定年龄的少年儿童,此时教唆者将构成间接正犯,按照故意杀人罪予以定罪量刑。《刑法》第29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