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依据土地原始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以及青苗补偿费用,如被征用的是耕地,其对应的补偿费应相当于该耕地在征收日前三个年度的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此乃严格遵循当地有关征地补偿政策。
鉴于征地补偿事宜并无统一标准,因此,各项具体指标皆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在各个区域内制定适宜的补偿标准进行规范化实施,不论是涉及到高速公路占地拆迁亦或是其他类型的拆迁项目,均需以具体实际情况作为依据,提供合理并且合法的补偿服务。
关于高速公路周边违建房的拆迁补偿处理方式,相关规定如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内容包括,1、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迁居安排、临时居住地点的确认等方面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而造成的生产设施停工停产所产生的损失的补偿。
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补偿范围包括:
土地补偿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物的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
所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收取、城镇土地使用权税的缴纳、土地登记费以及征地管理费用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