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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杀人应该如何判?

关于教唆杀人之刑罚裁量,需依据切实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若有犯罪分子蓄意教唆他人施行故意杀人,无论最终是否得逞,均须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贡献而决定惩罚。
反之,若是首要作用者,检方当依主犯身份加以论罪;
若仅为次要作用,则依法以从犯身份,予以从轻、减轻乃至豁免处罚
对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之人实施故意杀害活动者,定当加重处罚
此举缘于选择稚龄未成年作为教唆目标,不仅反映出行凶者恶意深重,同时也揭示了教唆行为本身极具腐蚀性及严重影响,对社会安全构成巨大潜在威胁,因此必须严惩不贷。
另外,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健全发展,亦成为上述规定所依据的重要政策考量因素。
所谓教唆,乃通过劝解、利诱、授意、煽动、收买、恐吓等手段,强行将自己的犯罪企图灌输给原本并无犯罪意图的市民,促使其遵照教唆者的犯罪意图施实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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