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来讲讲合同执行过程里头的
抗辩权吧,其实就是3个常见情况哈:
首先呢,是叫“
同时履行抗辩权”。
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人签订的合同,双方都有义务去做某件事,但并没有规定谁要先来后到的话,那就得同时完成呀。
如果其中一人觉得另一个人还没做好自己的那部分工作,那么他就可以拒绝继续往下走啦!同理,如果其中一个人发现另一个人交付的东西跟他们事先说的不一样,那么他也可以要求对方重新提交啦!
其次呢,叫做“
先履行抗辩权”。
就是说如果两个人签订的合同,各自都承担了不同程度的义务,有人需要先行动,有人则需要后面再动。
那么在先行动的人还没有开始做的时候,后面的人就有权拒绝他提出的任何要求哦!假如先行动的人交出的成果和协议上的要求不一致的话,后面的人也是有权利拒绝接收他那份啦!
最后呢,是“不安
履行抗辩权”。
这个是说如果两个人签订的合同,其中一个人需要最先进场付出精力去做的,但是他却有确凿博物馆的
证据表明对面的那个人出现了下面的这种问题,他就可以暂停行动啦:
(1)公司的前景越来越不好,(2)把钱财都转移走了,或者从账户里取
出资金,为了逃避
债务,(3)守信度越来越低,(4)还有可能会破产无法直接履行债务的其他原因。《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