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告
合同无效这一问题上,并不受制于
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所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根据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及其相对人若通过
虚假的意思表示来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同样无法获得法律认可。
而对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掩盖真实意图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应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至于第一百五十三条,只要是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
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会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该强制性规定本身并未事先设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则此种情况下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会继续受到保护和约束。
最后,如若行为人和相对人存在
恶意串通的现象,损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会被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