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改已签署的
离婚协议事宜,目前并不需要前往相关部门进行正式的办理程序。由于此类协定原本便是由夫妻双方在真诚合作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并且没有任何
违法、违规的内容,因此便自动具备了有效性。这也意味着,不需要得到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的批准或者认证。然而,为了更加妥善地平衡未来可能发生的纷争,建议您不妨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以维护协议的
法律效力。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若夫妻二人经协商达成
离婚意愿,应签署详细明确的离婚协议,并自行向当地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
离婚申请。”同时,这份协议书还须明确记载夫妻双方关于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未成年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配及
债权债务责任等相关事项的一致承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