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诉讼仲裁专题 > 诉讼管辖专题 > 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在实践中的应用条件,我们总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了申请适宜的诉前财产保全,相关文书上必须具备明确的支付内容,具体地说,就是申请人未来在诉讼过程中对该案件的诉讼请求里,涉及到了明确的财产支付事项。
其次,如果遇到情况紧迫,且未及时采用适当的保全措施,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的话,就需要启动诉前财产保全了。
另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提请的个人或机构跟要保全对象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或以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对方的侵犯。
最后,此类申请的提交方必须提供担保,否则若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匹配的担保,相关的法院将会驳回其在起诉前就已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新修订:2024-03-2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