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前
财产保全在实践中的应用条件,我们总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了申请适宜的诉前财产保全,相关文书上必须具备明确的支付内容,具体地说,就是申请人未来在
诉讼过程中对该案件的
诉讼请求里,涉及到了明确的财产支付事项。
其次,如果遇到情况紧迫,且未及时采用适当的
保全措施,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的话,就需要启动诉前财产保全了。
另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提请的个人或机构跟要保全对象之间存在着
利益冲突或以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对方的侵犯。
最后,此类申请的提交方必须提供
担保,否则若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匹配的担保,相关的法院将会驳回其在
起诉前就已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