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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23 14:15:04 已帮助22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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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因为签订了相同的双务合同,而且我们需要在其中互负不同的合同义务以形成合同对价关系;
其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先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那些同时履行但却不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履行的合同;
此外,也需要满足先履行方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况,否则的话,我们无法明确表示自己是否可以行使抗辩权;
最后,要求先履行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以后失去或可能失去履行约定的能力这个说法。
在此基础上,要具备三个关键要素:
第一,后履行方确实已经或者可能处于没有能力行使合同义务的困境中;
第二,这一状况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先履行方需要负担起提供这些相关证据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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