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业务合作里,发包方要是选任有过错,往往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定作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要是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有过错,那就得承担相应责任了。
要是发包方选承揽方的时候有明显过错,像选了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专业能力的主体来干活,一旦发生侵权事故,发包方就得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来承担赔偿责任。这赔偿责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和承揽方承担按份责任,也就是按照各自过错大小确定赔偿份额;另一种是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补充责任,就是先由直接侵权人担责,不够的部分再由有选任过错的发包方承担。
举个例子,发包方把建筑工程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施工队,施工时出了人员伤亡事故,发包方就可能因为选任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所以说,发包方选合作方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和能力,不然很可能会因为选任过错,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