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长辈将款项给予某一方,此举具备所赠性质。
然而,若长辈清楚无误地表明该财务仅只针对某一方的赠与,那么这笔款项将被视作该方的个人财产。
反之,若长辈并未表达出所赠与款项仅局限于某人的意图,则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从而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且尚未离婚期间内得到的以下各项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由夫妻共享所有权:
(一)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二)通过生产、经营和投资所获得的利润;
(三)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
(四)从继承或赠与中得来的财产,但需排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中所列出的例外情况;
(五)其他理应归属夫妻共有的财产。
对于这种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应有平等的处置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