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术语中,抵押人通常被定义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一方;
而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确保债务得到清偿,通过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方式来将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
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便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优先受偿。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提到,为保障债务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通过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方式,将特定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则成为名为“抵押权人”的角色,而所提供的用于担保的财产则被称为“抵押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