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实为刑法学上犯罪未遂的一类典型实例,其定义简单明了——行窃者在实施偷盗行为时,尽管已经着手行动,但实际上偷窃成果尚未获取到手。
对于如何判定盗窃未遂的性质,当前社会观点存在多元性,然而却有三个普遍接受的看法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若盗窃者成功将被盗财物纳入手中,即视为盗窃既遂;
否则则判定为盗窃未遂。
其次,如果被盗物品的物主已丧失对其财产的实际掌控,亦可认定为盗窃既遂;
反之则为盗窃未遂。
再者,当物主已经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掌控且该失控财物正处于盗窃者手中控制之下时,即可判断为盗窃既遂;
否则则为盗窃未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规定,针对盗窃未遂的情况,如出现以下三种情境之一,行窃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一,行窃目标为价值巨大物品;
其二,行窃对象涉及较为珍贵的文物;
其三,符合相关司法条款划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境。
由于盗窃行为可以分为既遂与未遂两个方面,因此两类行为的量刑标准亦有所区别。
通常情况下,对定罪量刑时选择较重的相关条例进行判处。
倘若达到了相同刑期范围内,将以盗窃既遂的规定为依据予以惩处。
然而,针对盗窃未遂的情况,刑事判决仍然设有一定限制,特别是在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被告人需积极提供证据,努力证实自身不应成为承担刑事陪偿责任的对象。
相较于盗窃既遂的刑期,现阶段相关法律条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务操作中,法院一般会参考盗窃既遂的处罚案例,给予适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