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过程中,针对财产分割问题,通常会有法官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各自的存款余额详情。
如果对方对该余额数额表示默认或者无异议,且并不提出查看银行流水账户的请求,我们认为此项并无大碍。
然而,若有异议的一方坚持要求查看,那么他们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查阅该银行的流水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并不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银行流水记录,而仅仅会重点询问最近一年时间内的大额支付款项的具体源头以及使用去向。
身为夫妻,了解彼此的收入范围是十分必要的,这将有助于更为精确地管理和规划整个家庭的资产。
一旦面临离婚,通过详尽的银行流水分析,便可大致推算出对方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所获得的大致收入与日常支出状况,进而为我们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厘清头绪提供有力支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