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事宜,若其中一方基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身名下,若该房屋已完全支付所有购房款项,此情况下应视为个人财产的转化形态,因此可以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倘若房屋仅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则按照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的未偿债务及其增值价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共有的形式分享所有权;
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配偶他方名下,尽管房子依然被算作共同财产,实际上等于是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赠与行为,此时,夫妻双方有权共同共享房屋产权。
其次,当我们讨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法律属性时,需明确一点,即无论是哪一方经济实力更强抑或是双方共同购买,只要是在婚后购置的房产,他们都应当属于配偶间的共同财产。
换言之,若夫妻双方决定使用共同财产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两位所有人名下,那么该房地产自然就成为了标准意义上的共同财产;
而仅仅是由某一方单独拥有房屋所有权名额时,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