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乃是当董事或高管制造出有害于公司及股东权益之时,股东针对该行为所进行的法庭诉讼行动。
按性质划分,可将其划分为直接诉讼与间接诉讼两种主要类型。
(一)直接诉讼所谓直接诉讼,即指向公司发出通知提出抗议的股东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向法院发起的诉讼。
在此种情况之下,若胜诉则判决结果将归属于提出动议的股东本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以体现和保障其权益。
其中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撤销决议诉讼尽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已有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议事规则、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持有异议的股东可在决议公布之日起的60天之内,提出撤销该决议的诉讼申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2、查阅会计账簿不受阻扰诉讼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在实施此项权利时,股东需先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明确设定探查档案的目的。
假若公司有充足理由怀疑股东此行目的不当,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损,那么他们有权拒绝提供查阅,并须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的15天内给予书面回复,且详细陈述理由。
如公司拒绝查阅,股东则可寻求人民法院协助,责令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诉讼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关于公司股东对董事会会议表决举手表决表示质疑的情况符合法定条件时,公司有义务遵从该股东的愿望回购该股东持有的股份。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的60日内,如果股东与公司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的9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损害赔偿诉讼若《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所述状况重现,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对股东权益带来侵害,股东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解散公司诉讼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持续下去将会给股东带来重大利益损失,但通过其他任何方法也无法解决问题。
这时,无论持股比例多少的股东都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解散公司。
(二)间接诉讼(亦称派生诉讼)间接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指的是特定股东在特定期限内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诉讼。
倘若诉讼胜利,判决的后果将直接归属公司所有,而非股东个人所得。《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