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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关于主体资格不合格现象所产生的有效性问题。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竞业限制的权利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中的高层管理者、高级技术专家以及其他承担着诚信义务的工作人员。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关于超过有效期条款的有效性问题。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员工决定前往与原所在单位生产、经营相同类型产品,或是从事类似业务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选择自己着手创办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是从事类似业务的公司,那么他们的竞业限制期限将无法超过两年。
最后,是对于没有给予经济补偿情况下的有效性讨论。
当双方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及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之久时,若是劳动者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和支持。
此外,我们还需注意,任何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范围、地域、期限做出明确的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最新修订: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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