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告知您,若您的劳务人员在上班或下班的过程中不幸遭遇了安全事故并受到了伤害,这并不符合我们称之为“工伤”的定义,因此也不能申请相应的工伤认定。
此种情况下,您作为雇主,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请注意,劳务关系与认定工伤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想要成功认定工伤,前提条件必须是建立在雇主与员工之间牢固且稳定的劳动关系之上。
假设贵公司未能与他们签署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雇佣关系,也就难以做到工伤的认定。
然而,此等状况并非毫无解决之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若是劳动者因遭受人身伤害,而您又确证该事件存在雇佣关系的,便可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来处理这个问题,因此,您同样需要对此类意外伤害的员工进行合理的雇佣损害赔偿。
至于我们常说的工伤,其实是指在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性质的缘故而引起的身体损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形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1.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工作环境之内,由于完成工作任务而遭受到的意外事故伤害;
2.在工作开始或结束前的时间段内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其工作密切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由于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职责而承受暴力等不可预知的伤害;
4.由于长期接触特定物质等因素引发的疾病,例如职业病;
5.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事宜而受到突发伤害甚至失去联系的情况;
6.在上下班的道路上,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而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非自身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