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购置房产是否应计入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做出相应判断。
首先,对于一方完全承担购房款项并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者,此种情况被视为个人财产,并且在离婚时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有其他具体规定为之。
其次,若一方以全部现金支付房款,但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了双方姓名,则该房产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当面临离婚协议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时,法院将予以划分。
再次,若在婚姻登记之前已通过贷款方式购得房产,且在其中一方名下,同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况,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归属于登记人所有,然而,婚后增值部分以及偿还贷款部分则被视为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就此部分进行要求分割。
此外,夫妻在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所有权是否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均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最后,关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通常会被视为对自家子女的赠与,因此属于个人财产,除非有其他特别约定,否则在面临离婚之时,该财产不在共同财产范围内予以分割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全额购买的房产,且所有权登记在某一方名下,这便可按照各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按份共有分配;
若登记在双方姓名之下,除非事先存在明确约定,否则该房产将被视为共同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