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权益争执。
实施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较轻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雇凶伤害他人的;
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如果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再次调解。调解成功的,不予处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