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晰何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这是指通过挪用、隐匿等手段来逃避和拖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或者虽然具备支付能力但是仍然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此情况下,其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明确要求依然没有做无动于衷,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违反法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个人未能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就全额支付了这些报酬,并且他也依法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这个人可以被视为表现出了明显的悔过态度且再犯可能性较低,因此可以被判定为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从而不会将其视为犯罪处理。
再次,如果某人能在上诉和判决结果出来前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他也依法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法院会考虑对他从轻判罚甚至免除刑法的处罚。
最后,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对可能面临的问题做出预见性的应对策略:
若是已经遭遇拘留,就应该尽快地向被拖欠薪资的劳动者支付欠款,并表示诚挚的歉意。
同时,我们也应该诚实地向相关部门如警方承认错误,尽力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陈述,例如解释自身资金周转紧张等具体的困境与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