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自雕刻他人公章之举,根据其性质以及严重程度,必须依法被判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接受刑事追责。
当这些行为达到特定程度时,将被视为触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行为。
对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罪犯,法律规定必须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且还将面临罚金处罚。
目前,我司就此罪行的构成要素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本罪的客体要件主要在于:
本罪所损害的具体的目标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运作的名誉,与此同时也会直接威胁到社会公共秩序。
其次,在客观方面,本罪展示为行为人实际实行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这样的行动。
再者,本罪的主体范围较为宽泛,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最后,本罪的主观状态为故意。
需要特别指出,分店作为附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业务、财务、人事等方面却受母公司管辖。
分店在法律和经济层面均无自主性,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成员。
分店自身没有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财产,且以总公司的资产承担其所有债务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