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订立
土地使用权转让书可以写明:转让双方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土地的位置、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土地用途;转让期限;转让数额及交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转让的约定;解除
土地转让协议的条件;
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法律依据内容】
《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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