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能通过赠与或交易的形式。
2.如以赠与的手续来添加子女姓名,假定子女的受益额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3,其中所需
公证费用
契税都相应按照评估价值13计算,按照目前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将不动产赠与自家儿孙,免征营业税与
个人所得税,但《
赠与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赠予还涉及到以后房产出售时要上交房产评估值20的
个税,
银行贷款由
监护人进行偿还;
3.如果用“交易”方式来处理,就不需要进行公证,可省去公证费用,但要增加一笔交易费用,采取交易形式需要你先还清贷款,但是最大的好处是自己申报交易价格,也不用支付房产评估费。
4.
办理房产证上加上子女名字有两种流程情况,一种有房无贷,正常办理;第二种有房有贷,先在银行办理
抵押变更手续后,再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
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