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偷税行为有:
伪造(设立
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
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不列、少列收入;
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法律依据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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