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微信转账备注可以作为证据。
1、微信转账备注证明了案件事实,是证据,属于电子数据。
2、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满足三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3、证据的种类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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